赵某与宋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计410.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计410.5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禹     衡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