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菲、杨彦侠名下位于芜湖市名流印象(产权证号20××9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菲、杨彦侠名下位于芜湖市名流印象(产权证号20××91)房产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