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将以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清偿上述债务。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我们也将
二条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将以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清偿上述债务。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我们也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承诺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个人财产清偿上述债务”,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被告尹秋丽承诺还款的债务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而本案借款是在邵栋与尹秋丽离婚后发生的,且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共同还款的范围。被告尹秋丽不应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邵栋、邵东平、邵良平与原告东阿农商银行签有《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三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对小组各成员在约定期间的所借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行为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成立并有效。二被告主张案争借款是2016年2月份所签,二被告不知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为2014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凭证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邵栋的借款时间为2016年2月26日,到期日为2017年2月25日,本次借款时间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也即应为2019年2月25日,并未超过保证期间,二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现借款人邵栋已死亡,无法归还借款,原告依据该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邵东平、邵良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第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
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东平、邵良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东平、邵良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借款利息(按双方订立《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自借款之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邵东平、邵良平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凡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仲判后释明书(2017)鲁1524民初1536号一、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
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
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法官寄语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人人自觉遵守该原则,市场经济才得以健康运行,人们的经济利益才得到保障。主审法官孟凡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