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被告王××、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审判员  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