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中
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葛相元借款本金13000元
,判决如下:被告张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葛相元借款本金13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谢高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二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永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席乌日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