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发与杨海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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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新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新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柄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祥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