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发与杨海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新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新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柄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祥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