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俊与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二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文俊借款人民币40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文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自2015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至2017年5月18日;二、驳回原告王文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被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被告刘玮负担550元,原告王文俊自行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孟林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