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凤与曹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曹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淑凤借款7万元及利息(20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曹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淑凤借款7万元及利息(2016年5月3日之前的利息为4万元,从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陈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申请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曹丽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宁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