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曹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淑凤借款7万元及利息(20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曹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淑凤借款7万元及利息(2016年5月3日之前的利息为4万元,从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陈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申请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曹丽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宁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