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姣与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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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姣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姣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免予缴纳。审 判 长 柯亚兰人民陪审员 王跃佳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永娟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