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姣与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姣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姣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免予缴纳。审 判 长  柯亚兰人民陪审员  王跃佳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永娟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