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一条、
十一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四日已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齐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