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来与谢永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九

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第(二)项、

第(二)项、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谢永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黄国来借款105600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谢永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黄国来借款105600元(扣除超过法定部分利息14688元,尚需给付9091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黄国来负担150元,谢永桥负担12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谢永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赢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