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宏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

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1101.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未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