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玉与徐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陈美玉负担。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