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海洋二〇一七
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惠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