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
第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四十
第四十六条、
六条、第四十七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
第九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邹丽华、汪平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占太明终止劳动关系经济
下:一、被告邹丽华、汪平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占太明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款合计111468.3元;二、驳回原告占太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付),由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占太明承担2元,被告邹丽华承担3元,被告邹丽华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占太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证据目录清单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谭银娣附件:证据目录清单证据目录清单占太明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不予受理通知书;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4.疾病证明书;5.出院记录;6.疾病证明书;7.认定工伤决定书;8.劳动能力鉴定书;9.劳动能力确认书;10.医疗费发票;11.鉴定费发票;12.欠条复印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