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王成其、郑宝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4661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彭雪元审 判 员  吴登超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健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