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维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维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维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碧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