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等与郭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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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张某2、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张某2、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张某1、张某2、林某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雪梅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