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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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3
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五全审 判 员 王向红人民陪审员 田荷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冠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