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华与代俊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3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代俊华负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