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治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治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孙 平审判员 边云峰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