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第一款、
六条第一款、第十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条、
条、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
第二十一条、
十五条和《中华
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判决:一、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汪宗发各项经济损失67599.93元;二、谢杨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义务;三、驳回汪宗发对贾洪钧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汪宗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汪宗发承担384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承担497元,谢杨承担279元。 本院在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汪宗发因本起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应当承担,汪宗发二审上诉称其护理费、营养费应按照住院期55天加上其鉴定得出的护理期、营养期90天共145天计算,因上述鉴定意见明确表述“自受伤之日起酌情给予”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该期间已经包括受害人住院期间,因此原审依据该期间计算护理费、营养费,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汪宗发因本案事故造成两处伤残等级十级,原审根据其伤情确认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汪宗发主张其车辆损失实际发生,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难以认定;其主张交通费,原审根据其治疗事实和需要,酌定600元,并无不妥;其主张二次手术费用,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金额的依据,原审认定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汪宗发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六十九条、
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元,由上诉人汪宗发负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元,由上诉人汪宗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甲楷 审判员 吕 斌 审判员 钱 晨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江怡 书记员周懋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
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
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