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存与郜彬、郜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27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郜彬、郜忠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广存借款54000元

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郜彬、郜忠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广存借款5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郜彬、郜忠和负担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郜彬、郜忠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佩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雯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