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经
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经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杨利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且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已全部履行,被告人杨利平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利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尸表检验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询问笔录、委托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利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利平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利平与被害人家属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利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赔偿、谅解等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利平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
百三十三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
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利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利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鲁雨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宋奎星 书记员冯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
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
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