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
第四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
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
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才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
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才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舒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