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
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1021执3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
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1021执3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胜权 审 判 员 张天明 审 判 员 林晓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