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75李光建与冯义、吕启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21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

第十九条、

条、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二条、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义、吕启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光建归还借款3000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义、吕启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光建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李玉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冯义、吕启静、李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冯义、吕启静、李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韩 骏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