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
二百五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287号执
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2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宋庭彬审 判 员 普永云助理审判员 李 雅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晓 秋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