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13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13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艺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