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炳云与张伯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2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炳云撤回对张伯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炳云撤回对张伯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沈炳云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佳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