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炳云与张伯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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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炳云撤回对张伯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炳云撤回对张伯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沈炳云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佳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