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宋建炳、黄美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许荣华借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宋建炳、黄美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许荣华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二、驳回许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680元,合计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680元,合计6780元(许荣华已预交),由宋建炳、黄美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许荣华。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费管理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尹德元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小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