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经营部、郑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5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402执3487号甲公司:本院受理甲公司申请执行乙经营部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案款6650元(已发放申请人),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因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