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家和与曹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06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涛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涛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白兆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