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陆克、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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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陆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人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元,全部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玉梅审判员 苟 珊审判员 秦 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若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