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
二百四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路兵已的股权和安徽新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
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路兵已的股权和安徽新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