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
第四条、
第十八条及
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7498.58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7月7日的违约金为329元,之后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被告董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园、董雷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园、董雷共同负担。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杨园、董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鸿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昱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