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运飞与淮安市旭宏水利建设构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十条、

十条、第三

第三十八条、

十八条、第四十

第四十七条、

七条、第八十二

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市旭宏水利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起向原告邱运飞支付

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市旭宏水利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起向原告邱运飞支付欠付的工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1,800元;二、驳回原告邱运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彦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