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雪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

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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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雪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雪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娜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韦昇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