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
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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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雪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雪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娜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韦昇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