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王乃峰、彭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乃峰、彭兰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

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乃峰、彭兰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王新良、王乃光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王新良、王乃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乃峰、彭兰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王乃峰、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王乃峰、彭兰香、王新良、王乃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海军人民陪审员  陈雪凤人民陪审员  陈兴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