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蕉尾与广州市绿野侨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四条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

四条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二

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中的侨建·御溪谷花园商业、住宅……地址:增城区中新镇侨建御溪谷花园御宾街3号40

条规定的项目中的侨建·御溪谷花园商业、住宅……地址:增城区中新镇侨建御溪谷花园御宾街3号402房……第六条

第六条计价方式和价款……2.该商品房按总价交易,总金额(人民币)1175977元……

计价方式和价款……2.该商品房按总价交易,总金额(人民币)1175977元……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房屋交付甲方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该商品房交

房屋交付甲方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第十二条延

第十二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

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

第十一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

第十一条约定的交房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交房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房屋交付

第十四条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

时的有关资料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供乙方查证:(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的附件七补充协议约定“……七、对于水电气

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的附件七补充协议约定“……七、对于水电气方面的约定如下:小区内水、电、燃气等居住条件因当地市政建设水平或项目开发进度暂未达到永久使用标准,乙方同意甲方以临时设施或服务取代,以不影响乙方使用为前提。在提供临时服务期限内,甲方向乙方补贴临时服务与永久服务的费用差额(由甲方直接将差额支付给相关单位,不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同意并以此为由主张退房、赔偿或拒绝收楼。……十六、甲方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乙方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购房风险提示。乙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上述明示文件、证书及购房风险提示,且无异议;乙方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规划及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乙方签署买卖合同及附件后,视为清楚了解所有合同条款的含义,且均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十七、本补充协议为甲乙双方所共同提出和约定,为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本协议与买卖合同的约定存在不一致之处、抵触或冲突的,以本协议之规定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开具发票给原告收执。2015年6月15日,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涉案房屋所在住宅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注明涉案房屋所涉工程竣工,以及备案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燃气工程验收文件等。2016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所留地址发出《收楼通知书》,告知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前来收楼。2016年8月25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增城区邮政局在原告递交的《通邮申请表》上批复意见为“同意通邮”。2016年10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2016年11月2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所留地址发出《收楼通知书》,告知原告应于2016年6月30日办理收楼手续,但至今未办理,故再次发出收楼通知,请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前来收楼并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为查明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用电、用气、用水情况,本院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增城供电局、广州东部发展燃气有限公司以及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发函,上述单位分别复函如下:一、广州东部发展燃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出具《关于侨建御溪谷花园二期小区房屋燃气事项的复函》,该函载明“……我司于2016年9月29日与广州市绿野侨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就增城区中新镇侨建御溪谷花园二期小区申请开通管道燃气事宜签订了《管道燃气开发合同》,供用气种类为管道燃气,该范围于2016年9月30日具备接驳通气条件。经查,涉讼房屋包含在上述开户合同的供气范围内。二、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增城供电局于2016年12月9日出具《关于广州市绿野侨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1案的复函》,该函载明“……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绿野侨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增城区中新镇侨建御溪谷花园的住宅商品房小区的供电事宜已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二、上述房屋的用电性质属于居民生活永久用电。三、除增城区中新镇侨建御溪谷花园御苑一街16号于2015年1月12日装表,2015年1月19日送电外,其他涉案房屋均予2015年1月10日装表,2015年3月20日送电。三、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出具《复函》,载明“……一、我公司已与广州市绿野侨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增城区中新镇侨建御溪谷花园小区提供永久性居民生活用水事宜签订了合同。二、我公司已于2016年9月25日向广州市绿野侨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增城区中新镇侨建御溪谷花园小区提供永久性生活用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含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关于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交房条件(含永久用水、永久用气、永久用电、永久通邮)的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经本院核查,涉案房屋于2015年6月15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于2016年8月25日具备永久通邮使用条件;于2015年3月20日具备永久用电使用条件;于2016年9月30日具备永久用气使用条件;于2016年9月25日具备永久用水使用条件,故涉案房屋确在合同约定交楼日期之后才符合交楼条件。现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根据《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及附件的内容可知,本案交易并非是商品房预售,而是商品房现房销售。且涉案合同附件七第十六条约定,被告亦已

第十六条约定,被告亦已明确告知原告涉案房屋的情况。也就是说,涉案房屋在出售时,原告理应已知晓涉案

明确告知原告涉案房屋的情况。也就是说,涉案房屋在出售时,原告理应已知晓涉案房屋的现状以及相关水、电、气、邮是否具备,且被告已经在合同文本中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原告在已经明确知晓涉案房屋的上述情况下仍然愿意购买,说明原告接受了涉案房屋的现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后果。二、根据《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附件七第七条“小区内水、电、燃

第七条“小区内水、电、燃气等居住条件因当地市政建设水平或项目开发进度暂未达到永久使用标准,乙方同

气等居住条件因当地市政建设水平或项目开发进度暂未达到永久使用标准,乙方同意甲方以临时设施或服务取代,以不影响乙方使用为前提。在提供临时服务期限内,甲方向乙方补贴临时服务与永久服务的费用差额(由甲方直接将差额支付给相关单位,不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同意不以此为由主张退房、赔偿或拒绝收楼”的约定,原告已经知晓上述情况并自愿放弃主张赔偿以及拒绝收楼的权利。三、结合本案事实,被告积极使涉案房屋具备永久用水、永久用电、永久用气的工作,至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时,涉案房屋事实上已经具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收楼条件。综上,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交楼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蕉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陈蕉尾负担。

告陈蕉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陈蕉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勋人民陪审员  罗巧宜人民陪审员  姚紫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蓓蓓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