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认定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认定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
第八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
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小军、张建军5
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小军、张建军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为10元,由被告何志军负担。如不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为10元,由被告何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瑞敏审 判 员 黄 逊人民陪审员 罗棋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