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281号之一孟秀敏、齐娜辉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秀敏、齐娜辉的曲阳县新开大街门面房三间三层(该房现为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秀敏、齐娜辉的曲阳县新开大街门面房三间三层(该房现为保定银行曲阳分行租赁的东边三间三层),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