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281号之一孟秀敏、齐娜辉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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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秀敏、齐娜辉的曲阳县新开大街门面房三间三层(该房现为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秀敏、齐娜辉的曲阳县新开大街门面房三间三层(该房现为保定银行曲阳分行租赁的东边三间三层),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