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漾濞丰达凯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二条表明,股权转让前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及损失由XX承担。其后,本院找到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

二条表明,股权转让前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及损失由XX承担。其后,本院找到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原法人XX,经做工作,申请人漾濞丰达凯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10万元债权,由XX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本院账户履行案款15万元。现15万元已全额到账。本院认为,尹洪文与XX就股权转让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之间处分权利义务的合同,不能对抗公司债务,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仍应偿还漾濞丰达凯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债务。XX自愿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增加了实现债权人权益的渠道,不损害权利人的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由XX、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履行义务并获得申请人谅解的履行协议已执行完毕,本院网络冻结的重庆市恒达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账户均已解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

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身强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绍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