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区支行与何宏亮、何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第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宏亮、何伟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宏亮、何伟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9.98元;二、被告何宏亮、何伟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区支行借款利息人民币8400.02元(截至2017年3月29日);三、被告何宏亮、何伟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区支行借款罚息,按照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9.98元,约定的年利率20.25%计算,自2017年3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上述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元,由被告何宏亮、何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元,由被告何宏亮、何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玉庆审 判 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王文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培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