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道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道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道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潘道元退赔被害人秦某被盗财物价款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伶俐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勇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