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江与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至

零五条至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长江借款本金100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长江借款本金10050元及其利息(截止至2017年9月18日利息为1973.44元,2017年9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1005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7元由被告吴波负担(可迳付原告)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7元由被告吴波负担(可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奕衡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瑜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