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文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河子市花园镇俊勇
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文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河子市花园镇俊勇钻井队劳务费3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全文珍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成琳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