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刑初409号刑事判决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决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祁洪标审判员 张晓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