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广跳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广跳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广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广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广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雅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玥霖���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
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款)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