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永保与马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成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白永保借款22150元。如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成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白永保借款22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被告马成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媛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笪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